离婚以后征拆,可以要求分征拆款吗?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征拆现象日益普遍,当婚姻关系结束,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与山林土地面临征拆时,补偿款的归属与分割问题便容易引发争议。离婚后,是否能主张分割征迁款呢?日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大峡谷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炜衡吴律师带您了解。
2023年10月,因大峡谷当地建设水利枢纽工程,需要对辖区内部分农户的宅基地及山林土地进行征收安置补偿。老向就是此次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之一,此次征拆,老向名下的宅地基使用权、房屋以及山林土地均被征拆,共计取得征拆款50余万元。可是,征拆款的分配却让老向犯了难,只因老向的前妻冉某也提出了分割征拆款的要求。
2015年老向与冉某登记结婚,冉某的户籍迁至老向户口本上,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冉某的户口却一直未迁出,冉某据此认为自己也是征拆款的共有人,应当按照户口人数对征拆款予以平均分割,老向认为与冉某早已离婚,坚决不同意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故冉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拆款项10万余元。
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冉某与老向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老向的户口本,已取得了老向所属的村集体成员资格,2018年农村集体山林土地承包经营确权时,冉某也作为共有人承包了老向的家庭承包经营山林、土地。
法院认为,冉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老向户口,与老向离婚前长期生活在该村,且共同生活期间作为家庭成员取得了承包土地和山林,其名义上和实际上已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不因离婚而消除,故冉某享有其权利范围内分割征拆补偿款的权利,即有权分割其作为共有人的山林及土地征收款。
关于冉某主张按照户口人数平均分割征拆款,因冉某与老向已于2019年离婚,冉某实际上已并非向某家庭成员之一,而征拆款中还包括老向父亲的宅基地和祖宅、老向亲人的坟墓搬迁费、青苗补偿费等其他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款项,冉某并非家庭成员,主张分割该部分款项缺乏相应依据。
炜衡吴律师提醒您,最终,在法院抽丝剥茧的释法明理中,冉某与老向达成调解协议,老向同意分割冉某其应有的山林、土地征收款项共计3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就此次征收所涉款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炜衡吴律师认为,离婚与征拆的财产分割背后本就是复杂的法律关系,再加上农村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导致离婚后的农村征拆款分割问题更为棘手。但只要厘清请求权基础,对分割情形进行区分,征拆款分割问题不难解决。
对于农村户籍人口,所涉征拆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以家庭为单位承担的山林、土地等三大部分:
一、农村的土地、山林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一般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该资格并不会因离婚而消灭。如遇征收,相应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证已经载明的权利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其请求权基础系该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共有利益,不以婚姻存续或消灭为转移。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在司法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仅登记户主一人,但宅基地使用权益应由所有在户成员共同享有。若离婚后仍在同一户口,依然同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基本生存居住权益应得到平等保障,故该户所属宅基地被征收的,在户人员依然有权请求分割相应款项,其请求权基础同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有利益。炜衡吴律师提醒您,本案中,因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系老向父亲一户所属,故冉某无权请求分割。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补偿,因房屋系私有财产,在离婚后的拆迁分割中,需考虑房屋此前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拆迁款项的请求权基础,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益,若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征拆款于法无据,则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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