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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发布日期:2024-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黄某未经授权售卖湖南某网络公司的网络课程被法院判赔8000元。   湖南某网络公司就《架构师四期》系列共计五十部课程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上述课程采用直播课形式并同步录制成课程视频,此课程视频仅提供给购买直播课程的学员课后学习,且学员只能使用其单独的账号在加密播放器中观看。经该公司调查发现,黄某未经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将上述涉案作品以低价进行拼单售卖,并通过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下载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南某网络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黄某未经其许可,在网店中销售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的课程视频,已侵犯湖南某网络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湖南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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