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发布日期:2024-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肖*,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冈市卫生局水浸坪卫生院工作人员。
被告人肖*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时许,肖*驾驶一辆黑色起亚轿车途经湖南省武冈市铜宝路与北门闸二巷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丙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分别报警。肖*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丢入附近的“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垃圾桶里。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杨某丁(被害人,殁年37岁)和协警周某(被害人,时年23岁)接警后驾车赶到现场,决定将肇事车辆拖离,将肖*、杨某丙及同车人员带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肖*声称口渴再次到“人人电脑维修中心”店内喝水,周某下车跟随。肖*从店内垃圾桶里捡起其先前丢弃的弹簧刀,周某见状询问,肖*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从店内找到一把单柄手锯追打,周某朝警车方向跑,肖*又持弹簧刀追赶。杨某丁见状上前阻止,肖*持弹簧刀朝杨某丁胸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周某与在场群众共同将肖*手中的弹簧刀夺下,并将肖*制服。杨某丁因被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交通肇事后,持械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务人员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肖*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肖*已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自2007年开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前肖*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幻觉、被害幻想等症状。据肖*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由于吸毒违法,也是自陷行为,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肖*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对执行公务的交通民警和协警行凶,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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