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24-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执行人丁某、何某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次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立即拆除和清理在申请执行人何某、丁某通行道路上的围墙、砖头、石块等。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绝执行。2014年11月12日,执行法院强制将围墙拆除、将石头清理,疏通了道路,后杨某又建起围墙将道路封堵。申请执行人两次申请,执行法院又于2015年6月10日、9月15日强制拆除了围墙,疏通了道路。后杨某又将该通道封堵。何某向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2016年7月21日,恒口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何某遂向汉滨区法院提起自诉。汉滨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以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杨某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多次拆除围墙、封堵通道,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下,有权向执行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本案是依照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拒执罪自诉程序,有效的惩罚了犯罪,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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