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日期:2024-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临安市人民法院(2013)杭临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操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8000元。同年7月24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夫妇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拒收民事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留置送达。同年8月8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经符某某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的执行裁定书。2014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明知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厂房及小山头的土地等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临安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临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络侵权案:保护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 经济补偿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如果不续约,要按工龄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婚外情财产纠纷案
- 为电商AI人软件直播企业提供算软件法备案法律咨询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 浅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践应用
-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 潍坊市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70万余元
- 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争议案件拿到25万元+案例分享
-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