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XX,男,1978年10月5日,汉族,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XX2号楼X单元XX,身份证号:14220219XXXXXXXXXX。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XXXX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XX区XXXX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5XXXXXXXX。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396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80元、陪护费77319.9元、交通费9366.5元、食宿费22596元、辅助器具费1061.3元、康复费20000元、鉴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91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913.5元、经济补偿金3900元,以上费用共计797183.3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55000元,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442183.3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2021年5月15日下午,申请人在车间工作时,被突然掉落车架砸伤,后被送往乌海市XX区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被送往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1.腰椎骨折(L1、2);2.胸椎骨折(T12关节突、棘突);3.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4.耻骨骨折(左);5.坐骨骨折(左);6.右锁骨骨折;7.左胫腓骨骨折;8.创伤性血气胸;9.肋骨骨折(右3-10、左6) 。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14050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乌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乌劳鉴工(2023)03XX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八级。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拖延。无奈之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此致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人:马XX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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