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4-01-14 作者:李大贺律师
陈××与曹××、穆××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曹××、穆××为其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收到的是借款55万元整而不是房款,且双方没有签订《以房抵债协议》。陈××起诉状中称其曾借款给穆××、曹××55万元现金,庭审中又称是其公公牛××出借给曹××。牛××陈述称当时金荷嘉园小区供电工程的活承包给他了,借款给曹××55万元现金属实,但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据牛××的陈述进而认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陈××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曹××、穆××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遂作出(2023)辽14民终****号民事判决:
1、撤销葫芦岛市某某人民法院(2023)辽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
2、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李大贺律师: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结果正确无误。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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