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发布日期:2024-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系在校小学生,在其父亲张**、母亲孙**、姐姐张*被害身亡后,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陈**、张*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814元。宣判后,张*、陈**、**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宫**对刑事部分不服,亦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依职权告知,张*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张*系未成年人,在父母被害后丧失生活来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其爷爷、奶奶均已丧失劳动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呼伦贝尔市当地生活水平,考虑张*家庭困难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张*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是此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甄别、救早救急、有效保障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的示范案例。本案救助工作并未等到执行不能才启动,而是刑事承办法官在发回重审过程中发现并依职权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随后跟进的救助案件承办法官不仅积极引导申请人完成救助申请,而且第一时间冒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踏着过膝深的大雪,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正是因为前期工作的高效和扎实,本案救助金才得以最快速度落实到位,使遭遇巨大不幸的小张*生活上的困难得以缓解,体现了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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