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山西闻喜“盗墓黑帮”案
发布日期:2023-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案中,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多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使其违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三名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各类犯罪违法活动数十起,逐步控制了该县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并形成了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危害一方,该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张保民、侯金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
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严格坚持了法定标准,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相关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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