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网络侵权案(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推荐理由:1.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义务的进一步规范将逻辑自洽地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构成。本案裁判厘清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职业注意义务的多重查验客户身份的审查义务,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基于过失的主观过错形态的侵权责任人的主体资格,其论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权责任的思维过程和论证逻辑,为全国法院审理网络新兴领域的侵权案件提供了基本的审理思路,具有典型性参考意义。2.当今国际,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首屈一指。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的背后,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尚未统一、风险防控体系可能存有漏洞的现象。本案中,生效裁判文书直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风控漏洞,并以职业注意义务的标准为其提供了简单便捷的查验企业客户身份的途径,强有力地推动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防控体系的发展,为网络环境的净化与安全贡献了司法独有的力量。3.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发展成为深入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领域的独立行业,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本案的裁判要旨,在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的同时,亦具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现实意义。4.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期待。本案的处理,在充分考虑新兴行业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纠正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现有的风险防控漏洞,保护了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司法独有的强制力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体现了当代法官把握新时代发展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展示了法官运用事理、情理、法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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