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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发布日期:2023-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郑某丙、熊某、郑某丁、陈某戊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某甲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甲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丙、黄某某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山东高考考生徐玉玉因家中筹措的9000余元学费被诈骗,悲愤之下引发猝死,舆论反应强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打击问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在校学生财物的,要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适用《意见》审理的第一例大要案,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对被告人陈某甲顶格判处,充分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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