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
【摘要】
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结,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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