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家庭房屋建设有贡献,后搬离农村,拆迁时可以分配安置房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齐某燕、狄某佳、狄某纯、狄某如、狄某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A号宅院拆迁利益,即位于B号和C号回迁安置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齐某燕与狄某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63年结婚,婚后育有五个子女,长子狄某亮、次子狄某如、三子狄某剑,长女狄某佳、次女狄某纯。狄某于1999年4月去世。狄某与齐某燕夫妇在A号原有宅院一处,宅院内房屋由其二人于1990年10月建设。
该宅院于2007年拆迁,拆迁后共计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屋,即B号和C号。因齐某燕年事已高识字不清,因此所有拆迁事宜全部由其长子狄某亮代为办理,两套回迁安置房屋也登记在了狄某亮名下。
原告认为,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狄某亮名下,但因家庭内部从未进行过析产、继承,因此系家庭共有财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被告双方对于诉争房屋的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狄某亮、狄某虎、廖某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廖某、狄某亮和齐某燕现在居住在B号房中,狄某虎住在C号房屋中,我们认为这两套房屋中有我们的份额。
法院查明
齐某燕与狄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狄某亮、次子狄某如、三子狄某剑,长女狄某佳、次女狄某纯五名子女。狄某于1999年4月29日去世。狄某之父狄某禄于1979年6月去世,狄某之母常某于1999年1月24日去世。狄某亮与廖某于199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狄某虎。狄某生前未留有遗嘱。
狄某在A号原有老宅院一处。2007年4月14日,狄某亮(被拆迁人、乙方)与D村村民委员会签订《E项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E项目建设,需要对乙方在拆迁范围A号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宗地面积208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共计418214元。
2010年4月2日,狄某亮(买受人、乙方)与D村村民委员会(出卖人、甲方)签订《住宅楼房回迁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B号住宅,实测建筑面积共85.66平方米,每平方米1670元,总价款143033元,乙方一次性于2008年5月13日钱交清房款,甲方于2010年4月2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011年3月15日,狄某亮(买受人、乙方)与D村村民委员会(出卖人、甲方)签订《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C号住宅,实测建筑面积共114.7平方米,每平方米4500元,总价款516150元,乙方一次性于2011年3月15日钱交清房款,甲方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原、被告均称以上两套房屋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原告方提交《个人房屋建设计划任务书》,载明:准予D村居民狄某在1991年度新建房屋,建筑面积84(新)平方米。经询,原、被告双方均称,1991年,狄某、齐某燕、狄某亮、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共同出资在A号宅院内建设了房屋。
关于出资比例,原、被告双方均称因为子女当时都参加工作了,钱都放在一块了,所以没有比例。狄某佳是1992年从老宅院搬走,狄某如是1995年搬走,狄某纯是1995年搬走,狄某剑是2000年搬走。
2022年4月15日,D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D村村民狄某,房屋建于1990年10月,狄某于1999年4月因病去世。因此房屋产权实际为狄某之妻齐某燕。房屋于2007年拆迁,拆迁时由于齐某燕年岁大识字不清,因此所有拆迁事宜由长子狄某亮代为办理,拆迁补偿齐某燕两套房,名义登记在狄某亮名下,实为齐某燕所获补偿房屋。
2022年11月9日,D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北京市D村,在2007年E项目占地拆迁时,按照每个宅院给安置两套楼房。经询,原、被告均称,拆迁时齐某燕、狄某亮、廖某、狄某虎在A号宅院居住,四人户口在A号宅院内。
裁判结果
一、位于B号的房屋,由齐某燕享有38%的份额,狄某亮、廖某享有62%的份额;
二、位于C号的房屋,由狄某虎享有36%的份额,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各享有16%的份额。
点评
“一户一宅”是申请宅基地应遵循的原则,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通常只记载户主一人,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基于该“户”的全体人员。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允许其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实际上其拟制意思表示是让渡所建房屋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原、被告均称狄某、齐某燕与五名子女于1991年在原A号宅院共同出资建房,根据《个人房屋建设计划任务书》记载建筑面积84平方米,上述房屋应由狄某、齐某燕、狄某亮、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各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
狄某去世后,因未留有遗嘱,其享有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齐某燕、狄某亮、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A号宅院拆迁后,齐某燕、狄某亮、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享有的份额转化为拆迁利益。
考虑到拆迁安置政策、宅基地的来源、宅基地面积、齐某燕、狄某亮、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对1991年所建房屋享有的份额、拆迁时的户籍情况及居住情况,齐某燕、狄某亮、廖某、狄某虎、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均应享有安置房份额。
再结合两套房屋的面积及实际居住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对B号房,由齐某燕享有38%的份额,狄某亮、廖某享有62%的份额;对C号房,由狄某虎享有36%的份额,狄某如、狄某剑、狄某佳、狄某纯各享有16%的份额。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黄浦区710、702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黄浦区149、151街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 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特殊对象帮困补助实施办法
- 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 黄浦区乔家路东北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 虹口区143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 关于虹口区 143 街坊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
- 签约率99.09%!虹口区143街坊旧改项目高比例生效
- 关于虹口区 143 街坊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
-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 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公告出来了(花都16条村都要搬迁) 日期:2016-9-10 时间:2016-09-22 广州空港经济区因其无可比拟的临空优势,一直备受广
- 房屋拆迁空挂户口如何补偿
- 一个值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保定“钉子户”没有悬念的官司
-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 违章建筑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律?强拆就合法么?
-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 征地拆迁案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的效力
-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 拆迁补偿标准之养殖场拆迁补偿
- 成功案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房屋腾退纠纷改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