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X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李某甲和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被告人李某丙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处。当晚,李某丙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丙、黄某某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黄某某指使李某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李某乙经与李某甲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李某甲再次让李某丙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李某甲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李某丙、黄某某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等人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输液室、观察室、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当日14时许,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李某丙乘机逃离,后主动投案。因本案致上述卫生院门诊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椅、监控设备等物品被损坏,维修费用共计18770元,重新购置输液座椅25张(价值共计2483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李某丙聚众扰乱卫生院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该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某甲、李某乙系首要分子,黄某某、李某丙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李某丙有自首情节,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罪行,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裁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患者医治无效死亡,悲痛者莫过于亲属。患者亲属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置有分歧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违规停尸、聚众围堵、损毁财物、妨害公务等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表达不满。这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卫生院聚众扰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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