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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后得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较短,定金能退吗?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剩余土地使用年期究竟短到什么程度,由法官自由裁量能否能退定金。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交定金后发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仅44年,远远低于70年,于是起诉开发商欺诈,要求双倍退还定金。最终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但的确影响了购房者决定是否购房,判决退还定金,互不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詹买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双方均已向对方发出解除《认购书》的通知,故双方因签订《认购书》所成立的预约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现双方因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存在争议,协商不成而最终未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事宜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问题。商品房所涉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作为商品房使用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购房者是否作出购房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开发的楼盘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较短的情况下,应尽善意告知义务,即除在售楼处公布楼盘基本信息外,还应特别提示购房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恶意磋商行为,但在双方签订《认购书》前,某房地产公司未向原告出示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本,致使购房者未能更直观地从示范本中得知涉讼楼盘的土地使用情况,且根据詹买家提交的其与销售人员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确未就土地使用年限对詹买家进行提示,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行为确存在一定的瑕疵。而与此同时,詹买家作为购房者,亦应负审慎注意的义务,其在未了解清楚涉讼楼盘的相关情况、未阅读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即签订《认购书》,亦存在过失。有鉴于此,事后双方又未能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事宜达成新的协商一致,导致最终未能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相应损失。综上,对于詹买家所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及赔偿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某房地产公司应向詹买家返还定金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z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詹买家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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