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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发布日期:2023-07-02    作者:吴远国律师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驾驶人开车算无证驾驶吗,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呢?近日,X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道由东向西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遇北侧非机动车道由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故江某向左转向驶入机动车道通行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通过该路口由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江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次月,经交警大队认定,由当事人彭某、江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被告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故江某的近亲属将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抗辩称,彭某驾照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均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 
    X法院经审理认为,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不应视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即未取得驾驶资格,应理解为驾驶员未考取过驾驶证而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驾驶证被吊销、准驾许可被注销等导致驾驶资格消灭的情形。彭某的驾驶证并未被吊销或注销,而是换领了驾驶证,其驾驶证超期并不当然导致驾驶资格消灭,因此其驾驶证虽然超过有效期没有及时更换,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保险公司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X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从目的解释角度看,交强险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的实现。因此,即使驾驶员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违法情形,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宜当然认定为“无驾驶证”,不仅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亦有利于保护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利益。 
    一、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事实上给予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定期限的换证宽限期。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了驾驶证,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到期约二十余日,属于合理宽限期之内。 
    二、从规范解释角度来看,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期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违法担责之行为,而驾驶证到期未满一年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管理性规定,旨在警示驾驶人驾驶证到期后尽快换证。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无证驾驶并不包括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情形。 
    三、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如将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理解为“无驾驶证”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提高了保险人的赔付风险,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无驾驶证”作扩大解释,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无驾驶证”等免责条款有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故本案中,彭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无驾驶证”为责任免除情形,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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