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变卖被监护人的房产,用于自己治疗癌症
发布日期:2023-06-17 作者:程金霞律师
张三系三级智力残疾,其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和张四。张三父母先后去世,张三主要由弟弟张四、弟媳李梅照顾,2016年弟弟张四取得张三的监护权。2017年8月25日,张四以张三监护人的身份将属于张三的A房产出售,所得房屋价款130万元存入张四银行账户内。2018年12月24日,张四与妻子李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市房产一套归李梅所有,存款和其他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也均归李梅所有。2019年1月19日张四因患肝癌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共计109万余元,均从130万元售房款中支出。2019年7月22日,张四因病去世。2019年11月10日张四的女儿李倩将父亲账户余额204519元返还给张三的法定监护人张二,此时张二才发现弟弟张四私自将张三的个人房产出售并用于自己治疗癌症的事实,在向李梅、李倩催要被花费掉的售房款无果的情况下,其作为张三的法定监护人代张三起诉李梅、李倩,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张三售房款1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四作为张三的法定监护人在照料张三生活中应当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7年8月张四将张三名下房产出售并将所得价款130万元转到张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中,后挪作他用的行为,构成对张三的侵权,造成张三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对此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李梅与张三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位于某市房产和其他财产全部归李梅所有。从卖房、离婚、处分财产到住院治疗的一系列行为是张四有计划、有预谋的行为,是违法侵权和规避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有违善良风俗的行为。李梅是侵权行为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李倩作为张四的婚生女,对于张四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也未继承张四名下的其他财产,张三也未能举证证明李倩在张四挪用钱款的事实上存在过错,故对要求李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梅以某市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赔偿张三1095480.67元;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张四作为张三的弟弟担负起照顾残疾哥哥的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赞扬的,然后在获知自己罹患癌症后,将弟弟的房产出售,又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全部财产归属妻子李梅所有,自己怀揣着精神残疾弟弟的售房款用以支付自己高额的治疗费用,在治疗未果去世时,130万元的售房款只剩下20万余元。这是典型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在诉讼时,张四已因病去世,但其前妻李梅是侵权行为的获益方,法院最终判决其在获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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