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太原李律师为该案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者:李广成律师
原告: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区XXXX东路X号院X号楼X层XX-2号,法定代表人:冯XXX,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XXXXXXXX。
被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无业,住晋中市XX区XX街XX号XX花苑X号楼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劳仲裁字[2022]XXX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无须补签劳动合同;
2、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
3、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60200元;
4、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双方之间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项目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关系已变更为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承包并完成监理工作,原告支付承包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而且,之后也再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二、裁决书裁决原告为被告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缺乏依据,明显错误。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属管理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因欠缴社保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补缴社保的请求,应当裁决予以驳回。
三、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602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错误。
如前所述,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原告已将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承包费全部支付给了被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问题。被告在双方之间已无劳动关系,且原告已支付承包费的情况下,仍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属于重复主张报酬,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书居然裁决支持,显属错误,应予纠正。
四、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年终奖是原告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绩以及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自主决定给予特别优秀的员工的奖励,不是每个员工都必然能获得年终奖。而且,从2015年8月21日开始,原被告之间已属于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已不是原告单位的员工,更谈不上要求年终奖。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原告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缺乏依据,明显错误;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602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10000元,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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