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算单就不能付款?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4-09-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向刘某提供装卸车辆劳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考勤表及工作照片,又多次发消息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刘某收到消息后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因刘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劳务费,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刘某以双方未进行对账结算为由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为刘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发送消息要求支付劳务费,刘某虽未确认但也未提出异议,未及时对账结算的责任在于刘某。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足额支付了劳务费,亦未提交与王某结算明细等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分析案件证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根据举证规则及证据优势规定,法院对王某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采信,判决刘某向王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
吴律师提醒您,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雇佣者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司法实践中,除了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类案件中也会存在此种情形,一方发送对账单或要求结算后,对方消极应对,既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法院可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沟通记录、付款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欠付款项情形依法作出认定,如认定怠于配合对账一方存在过错,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提醒,提供劳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签名捺印、盖章,保存好书面劳务合同。若用工方未及时付款,劳务者应尽量书面催要,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取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胜诉,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 H某诉FRZ劳动争议纠纷案
-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员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 没有结算单就不能付款?法院这样判
-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用人单位扣发员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完全胜诉。
-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护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
- 广西*医院违法辞退57名员工,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拖欠工
- 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否解除父子关系?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