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马恩杰解析:员工不同意调岗,也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6-09-14 作者:马恩杰律师
1. 员工不同意调岗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需要理解,因为涉及劳动者切身重大利益。
2. 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充分沟通,向员工说明单位业务调整的必要性和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争取员工的理解,可以发出调岗书面的通知书。
3. 如果协调下来员工无法调岗,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工作年限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增加协商成功的可能性。
4. 马恩杰律师建议,如果协商不成,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需要搜集不胜任工作证据,合法调岗后,收集员工调岗后再次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也就是两次不胜任工作的证据等,给予经济补偿金,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注意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程序合法性。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第(一)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 40 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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