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3-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某、毛某国合伙购买快艇收购螺蛳。2019年9月7日,毛某某、毛某彩驾驶快艇现场指挥,被告人毛某根和石某屏、毛某芳和毛某霞、毛某长和毛某连、朱某勇和朱某青、张某元、王某孝分别驾驶六条吊杆式捕捞渔船,前往鄱阳湖水域捕捞螺蛳,并运至码头装船。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净重29882斤。江西省鄱阳县人检察院以毛某彩等1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毛某彩、毛某某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毛某根、王某孝有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国拘役五个月、王某孝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芳等人罚金1.5万元至6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鄱阳湖非法捕捞螺蛳引发的刑事案件。鄱阳湖系长江中下游主要支流之一,对调节长江水位、改善气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餐饮行业多以“野生江鲜”等为噱头宣传营销螺蛳。本案被告人为追求非法利益,形成固定团伙,驾驶快艇、渔船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吊杆式机动渔具大量捕捞螺蛳,严重破坏鄱阳湖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本案判决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过度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缓解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物资源衰退危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成功辩护倒卖门票显成效--刑事转行政拘留最终无罪
- AI大模型企业提供“幻觉”咨询搜索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不承担准确核实风险责任——生成
-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 偷录手机通话能作呈堂证供吗?
- 如何判定违约金调整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 买银行推荐的基金100万亏了23万,银行被判全赔!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被挂名法定代表人后怎么办?
- 最高院发布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 父母能否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 董事未履行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分析
- 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
-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 【最高法】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4批指导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