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案
发布日期:2023-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上午,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刘某某与冯某某、吉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在法庭接待案外人孙某某并做询问笔录,孙某某在阅读签字后,要求重新阅读笔录,在此过程中,孙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直接抢夺并撕毁询问笔录,在抢夺过程中,执行法官被抓伤。该院法警迅速控制执行现场,稳定孙某某情绪。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长春新区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毁损、抢夺询问笔录,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程序进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长春新区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对孙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执行秩序是执行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配合法院工作,尊重执行法官,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执行程序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庄严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询问笔录是在执行过程中如实记录当事人及案外人关于执行活动的重要案件材料,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更是以非常谨慎认真的态度在执行工作中记录案件基本情况,执行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都离不开询问笔录。故意抢夺、撕毁询问笔录造成了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撕扯、抓伤司法工作人员更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妨碍执行的一种惩戒措施,更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执行过程中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理性表达观点和诉求,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人员。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络侵权案:保护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 经济补偿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如果不续约,要按工龄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婚外情财产纠纷案
- 为电商AI人软件直播企业提供算软件法备案法律咨询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授权加盟经销品牌家居产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追回部分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其权益
- 浅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实践应用
- 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 无人继任时原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的处理
-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成功帮员工获赔15多万元经济赔偿金
- 潍坊市代理执行异议之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70万余元
- 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争议案件拿到25万元+案例分享
- 员工无重大过失 用人单位追偿能否被法院支持?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