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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三份遗嘱,遗产该如何继承

发布日期:2023-04-03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军。张军与邹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张陆寒。2001年张三、李梅共同购置位于杭州市XX路的房产一套(简称“房产A”),产权登记在李梅、张军名下(共同共有)。2016年张三、李梅购置位于杭州市XX路的商铺一间(简称房产“B”),产权登记在张三、李梅、张军三人名下(按份共有)。
2004年张三、李梅在杭州某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遗嘱1),载明:李梅名下遗产由其子张军继承.张三在2004年公证遗嘱中载明:房产A以我妻子李梅、儿子张军名义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其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以及属于我所有的其他一切财产,在我去世以后,全部遗留给儿子张军。当日两人的谈话笔录则记载,房产A购房款系使用张三、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2015年1月23日,李梅又至杭州某公证处公证遗嘱(遗嘱2),载明其名下遗产由丈夫张三继承。
2021年9月1日,李梅自书遗嘱一份(遗嘱3),内容为其名下全部财产由孙子张陆寒继承。张陆寒于2021年12月4日出具书面接受遗赠声明,表示接受遗赠。
2021年10月15日,李梅去世。2021年12月1日,张陆寒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李梅名下的遗产,即要求李梅持有的房产A和房产B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院裁判】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梅共留有三份遗嘱,其中两份公证遗嘱在先,一份自书遗嘱在后,当事人对几份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由于自书遗嘱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可以撤销并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故属于李梅的遗产均应按照其自书遗嘱,由张陆寒继承。
房产A系张三、李梅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梅、张军名下。李梅持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张三、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作为李梅的遗产,按照其遗嘱由张陆寒继承。房产B产权登记在李梅、张三、张军三人名下,现当事人均确认三人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本院予以认可。李梅持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可由张陆寒继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房产A中被继承人李梅持有的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张陆寒继承所有,继承完成后,上述房屋由张军(持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张陆寒(持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张三(持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按份共有;
二、房产B中被继承人李梅持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张陆寒继承所有,继承完成后,上述店铺由张军、张陆寒、张三(各持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按份共有。

【律师说法】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李梅先后立了两份公证遗嘱,去世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且三份遗嘱对于遗产继承的安排全然不同,故以最后所立自书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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