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原死刑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赔偿项目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被害人父母生活费根据其现实生活状况依法酌定。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因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决定书送达后,李三仁、尚爱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受害人死亡的此类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规定尚不明晰,亦无经验可资借鉴。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审判理念,认真研判法律难题,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在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范围内采取合理标准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时,充分考虑侵害受害人生命权以及由此给其父母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因素。生命权无价,国家赔偿虽然不能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给受害人亲属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此案的处理,让受害人亲属充分感受到国家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有错必纠的决心和国家赔偿司法的温暖,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从处理理念、办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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