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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抢劫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发布日期:2023-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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