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
发布日期:2023-03-18 作者: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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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案例索引:《李XX、孙X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争议焦点: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赵XX与翟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X与赵XX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李XX、孙XX与郭XX、赵XX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赵XX现已征得房屋所属及其他权利人的同意”;赵XX、李XX签订的《郑州市房屋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赵XX)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李XX)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李XX再审申请中亦称其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翟XX在房屋中居住。综合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XX、孙XX“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有事实依据。李XX、孙XX称翟XX同意对案涉房屋抵押,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亦不具有善意,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翟XX的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并无不当。翟XX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以自己名义参与竞拍,亦不损害李XX、孙XX的权利,李XX、孙XX主张赵XX与翟XX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翟XX对案涉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并判决不得对房屋拍卖款的一半份额予以执行,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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