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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挂大伯户口,被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3-02-09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系单身,终身未婚至今无子无女被告张婷原告三弟张建国和杨某之女,原告张三与被告张婷的父亲张四系亲兄弟关系。被告亲生父母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处罚,将被告的户口登记在原告父亲张及原告张三名下。2021109原告张三将侄女张婷起诉至法院诉称其已70多岁,无固定经济收入,身体又不好,为了晚年的生活要求张婷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
对于大伯张三的诉求被告张婷认为,从亲情上,其对原告身体不好、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晚年生活不幸福,表示同情,但原告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其不予同意,其是由亲生父母抚养长大,只是其出生时父母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将其户口挂在原告名下,原告实际上对其未尽抚养义务,故其没有义务赡养原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亲生父母当时为了规避计划生育,仅仅是将被告户口登记在原告及原告父亲张大名下,但被告一直跟随其亲生父母生活,原告并没有抚养、教育过被告,双方亦不存在收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此处的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而本案中的张三与张婷并非父母子女或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且张三也未对张婷尽过抚养义务故其要求张婷赡养自己是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的然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假设张婷的父亲张四是由哥哥张三扶养长大或尽过扶养义务的那么在张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弟弟张四进行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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