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挂大伯户口,被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3-02-09 作者:程金霞律师
原告张三系单身,终身未婚,至今无子无女。被告张婷系原告三弟张建国和杨某之女,原告张三与被告张婷的父亲张四系亲兄弟关系。被告亲生父母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处罚,将被告的户口登记在原告父亲张大及原告张三名下。2021年10月9日,原告张三将侄女张婷起诉至法院,诉称其已70多岁,无固定经济收入,身体又不好,为了晚年的生活,要求张婷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对于大伯张三的诉求,被告张婷认为,从亲情上,其对原告身体不好、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晚年生活不幸福,表示同情,但原告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其不予同意,其是由亲生父母抚养长大,只是其出生时父母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将其户口挂在原告名下,原告实际上对其未尽抚养义务,故其没有义务赡养原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亲生父母当时为了规避计划生育,仅仅是将被告户口登记在原告及原告父亲张大名下,但被告一直跟随其亲生父母生活,原告并没有抚养、教育过被告,双方亦不存在收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此处的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而本案中的张三与张婷并非父母子女或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且张三也未对张婷尽过抚养义务,故其要求张婷赡养自己是缺乏法律依据支持的。然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假设张婷的父亲张四是由哥哥张三扶养长大或尽过扶养义务的,那么在张三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弟弟张四进行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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