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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2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被告人李某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陪同陈某某贩卖。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行至湖南省沅陵县X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出示警官证,要求二人停车。陈某某指挥李某倒车逃避抓捕,与其后方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某某、李某拒绝停车,不顾周围群众安全多次冲撞,致3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并致一辆摩托车以及两户居民楼大门损坏,损失共计3189元。后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从其所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李某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陈某某在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李某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贩为抗拒抓捕而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多名缉毒民警受伤,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财产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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