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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发布日期:2023-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与郭远柏、蔡笃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唐某某安排郭远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笃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X村的住房作为制毒窝点并找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笃炜、郭远柏分别纠集黄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笃炜与黄前良、郭城驾车将从唐某某处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制毒窝点。次日,唐某某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远柏、蔡笃炜、黄前良、郭城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某某安排郭远柏、蔡笃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制毒工序后,与黄前良、郭城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某某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某某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某某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且唐某某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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