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夫妻婚内一方申请限价商品房属于夫妻财产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文、周某君、梁某赔偿因擅自处分大兴区一号的房屋损失120万元;2.诉讼费由周某文、周某君、梁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6日,赵某与周某文登记结婚。2013年3月,赵某与周某文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2019年9月30日,赵某与周某文经法院判决离婚,但上述房屋因可能涉及周某君梁某的利益未被分割,现房屋被出售,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文辩称,涉案房屋是周某君、梁某支付首付款,由周某文偿还贷款购买的,赵某未出资,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查明
赵某与周某文于2010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30日,本院判决赵某与周某文离婚。周某君、梁某系周某文的父母。
2012年11月14日,申请人周某文填写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入围家庭认购登记表,申请人为周某文,配售户型为2居室。2013年3月17日,周某文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129270元,贷款47万元。月偿还贷款金额为2400元。周某文称首付款均由其父母出资,赵某称向周某文父母借款10万元,已偿还2万元。
2020年7月,周某文将涉案房屋出售,出售价款为210万元,出售前,周某文偿还剩余贷款422281.87元。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周某文给付赵某售房款43万元;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文主张涉案房屋申请时有周某君、梁某名义,但从周某文提供的证据上看不能看出上述主张,涉案房屋在赵某、周某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首付款的出资问题,周某君、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未主张该款项性质,赵某认为周某君、梁某的出资系借款,如果是借款,周某君、梁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涉案房屋已出售,针对售房款,参照出资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并照顾女方权益酌情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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