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子女去世后遗产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赵某聪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赵某聪系二被告儿子,于2006年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2006年10月18日办理了产权证。2009年12月24日,林某与赵某聪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赵某丹。2016年10月,赵某聪不幸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涉案房屋为赵某聪的遗产,二原告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聪名下,但是我们出资购买,不是赵某聪的遗产。如果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是赵某聪的遗产,因房屋的贷款一直在由我们偿还,应当先从遗产中返还我们,剩余部分再平均分割。
S银行述称:涉案房屋为赵某聪提供给我公司的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我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听从法院判决。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应负责偿还剩余贷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某聪为二被告之子。林某与赵某聪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1日生一女赵某丹。赵某聪于2016年10月12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涉案房屋于2006年10月登记在赵某聪名下。2014年12月,赵某聪将涉案房屋抵押给S银行,分别贷款232万元、10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分别502294.36元、逾期利息1510.93元,本金1202241.3元、逾期利息17068.04元、罚息393.09元未偿还。二被告主张全部本金及利息系二被告出资偿还,应当先由遗产返还。为此,二被告提交其女儿赵某露、女婿周某旭向赵某聪汇款的银行流水明细。二原告称赵某聪已将抵押贷款转账给赵某露、周某旭等人,用于公司经营使用,所以赵某露、周某旭才愿意偿还贷款。二原告仅同意承担赵某聪去世之后二被告偿还的贷款本金的一半。
经二原告申请评估总价为8308600元。二被告对评估报告的结果亦不认可,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00000元,如果二原告坚持按8800000元现值计算,二被告要求房屋归二原告所有,由二原告给予二被告补偿。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赵某聪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继承,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林某、原告赵某丹房屋折价款二百四十万元;
二、被继承人赵某聪对第三人S银行的抵押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三、驳回原告林某、原告赵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于赵某聪结婚前登记在赵某聪名下,属于赵某聪的个人财产。二被告抗辩称与赵某聪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涉案房屋在赵某聪去世后取得的租金属于房屋所产生的孳息,亦应作为赵某聪的遗产。赵某聪生前未留有遗嘱,二原告与二被告作为赵某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赵某聪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由二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共有,所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赵某聪去世后二被告所偿还的贷款本息二原告应当承担一半。
赵某聪去世之前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即便系二被告偿还,因二被告与赵某聪系父母子女关系,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赵某聪向二被告的借款,故法院认为系二被告对赵某聪的赠与,在分割房屋时不予考虑。综上,法院参照鉴定结论、同类房屋的成交价格、双方对遗产的贡献、剩余贷款情况等因素,判令涉案房屋归二被告所有,S银行剩余贷款(含利息、罚息)由二被告负责偿还,二被告给付二原告房屋折价款2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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