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居住未过户房屋登记人能否起诉居住人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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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祥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腾退北京市东城区一号;2.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使用费28万元;3.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产权证、危旧房,改造回迁协议、补充协议、购房发票等原件。
事实及理由:原告原承租北京市崇文区A号公房,后该房遇拆迁,原告获得北京市东城区A号的经济适用房。被告以无房居住为由借住于上述房屋。2006年6月8日原告居住的房屋拆迁无处居住,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被告一直以各自理由拒绝腾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展辩称:原、被告各自有承租的房屋,拆迁前换着居住。1992年左右被告住到原告承租的房屋,原告换到被告承租的崇文区A号单位的公房居住。2006年左右房屋遇拆迁,原告领取了拆迁款45万元。2001年原告承租的房屋遇拆迁,被告借用原告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所有购房手续、各项费用均是被告出资并持有原始票据,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涉案房屋从交付之日起一直由被告居住至今。被告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腾房,被告认为系借名买房,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系被告之姐夫。原告原承租原北京市崇文区A号公房2间。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原承租北京市原崇文区A号平房1间,但均未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原、被告双方曾将上述两处房屋互换居住。2001年11月A号房屋遇拆迁,2001年11月27日原告与拆迁单位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户主周某祥、之妻林某涵、之女周某婕,自愿购买原崇文区A号两居室1套,回迁购房总价款165648.5元。2002年5月1日原告及其妻、其女三人的户口自迁入A号。
2003年11月8日原告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书,应交纳购房款155648元(含公共维修基金3312.97元)。2004年4月23日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不认可上述款项系被告交纳,但房本、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交费发票原件均在被告手中。2019年1月28日原告补办了新的房本。2019年1月30日原告及其女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
本案审理期间,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告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双方均认可被告之妻孙某丹的房屋遇拆迁,但回迁房尚未交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基于换房经原告许可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双方未约定居住期限及使用费,且被告现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及给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虽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双方尚未针对原换房问题引发的纠纷进行沟通解决,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产权证、危旧房改造回迁协议、补充协议、购房发票等原件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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