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起诉要回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某英、林某霞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100万元;2.被告周某英、林某霞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8日,原告女儿林某霞与周某英(时任丈夫)因购房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3月6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还款通知。被告签收了该通知单至今未还本付息。2020年5月11日原告女儿与被告周某英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双方财产及债务等问题依法作出裁判,判决书认定婚后林某霞和周某英向林某泰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故该笔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并判令由林某霞和周某英各承担一半。
关于林某霞主张的利息,因利息的认定涉及债权人利益,故法院拟对林某霞主张的利息一节不予处理,林某霞周某英双方及债权人可另行处理。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的结果被告周某英愿意承担,但没有本案涉及的借款。
被告林某霞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初确实是与周某英一起向原告借款。离婚判决中也明确确认,所以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3年7月18日,周某英、林某霞向林某泰出具了《借条》,载明:“林某霞、周某英在购房。请父亲林某泰筹款二百万元整。借给林某霞、周某英购买该房。如父亲林某泰需要还款时,林某泰有权自主决定出售该房。林某霞,周某英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止”。
林某泰向林某霞转账,共计200万元款项。
2016年3月6日,林某泰出具《还款通知书》,要求周某英、林某霞就涉案200万元借款自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全额还清。逾期还款,则按照约定出售房屋或自实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6%要求支付利息。林某泰称其通过邮寄方式向周某英邮寄了该《还款通知书》。该邮单回执显示2016年3月7日由他人(前台)签收。
本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林某霞、周某英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原告林某霞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241万元。2013年9月26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林某霞名下……婚后林某霞、周某英双方向林某霞之父林某泰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2013年7月18日林某霞、周某英双方就上述200万元借款向林某泰出具了借条。
2016年3月6日,林某泰向林某霞、周某英双方发出还款通知,要求林某霞、周某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全额还清上述借款。如逾期还款,林某泰有权按照借条约定出售用借款所购房屋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周某英认可收到了该通知。林某霞、周某英均表示该200万元尚未偿还,均认可该200万元是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书作出以下判决:“四、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归林某霞所有;林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周某英房屋折价款2194900元……六、原告林某霞与被告周某英所欠林某泰借款200万元,由林某霞和周某英各承担一半”。该判决书已于2020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7月9日,林某霞与李某可签署了《赠与合同》,约定林某霞将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赠与给李某可所有,并于当日申请就涉案房屋进行过户,由林某霞变更为李某可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林某泰和林某霞一致认可,林某霞通过赠与该房屋给李某可向林某泰偿还了涉案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24896.49元。
另查,林某泰系林某霞之父,李某可系林某霞之母,林某泰与李某可系夫妻关系。
林某泰称,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周某英、林某霞尚未偿还涉案借款剩余本金100万元且未支付过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英、林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林某泰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周某英、林某霞向林某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林某泰向周某英、林某霞提供借款,之前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林某霞认可林某泰的诉讼请求,周某英亦认可民事判决书确认其应承担的100万元债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林某泰和林某霞一致认可,林某霞已经偿还涉案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法院不持异议。截止到本案庭审之日,周某英、林某霞尚未偿还涉案借款100万元,已构成违约。故林某泰要求周某英、林某霞偿还涉案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周某英辩称不记得是否出具《借条》,其未提起笔迹鉴定,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林某泰要求周某英、林某霞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周某英辩称其不应支付利息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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