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主张为假离婚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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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出售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房款22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如违约金50898.7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0日婚生女王某悦出生。2016年初考虑到孩子王某悦上学问题,被告要求王某悦到东城区就学。被告首先将自己的工作调至东城区,又怂恿原告与其进行“假离婚”,以获得在北京市的购房资格,可以在东城区为孩子购置学区房。双方因此于2016年10月2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假离婚”后,双方一直和孩子共同居住生活,被告经常向原告表示,早日将位于顺义区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原告考虑到市场行情和长远发展的问题,决定将位于顺义区的房屋出售,被告亦同意,并表示出售房屋的房款到账后全额归还给原告。但2020年9月,被告收到441万的售房款后拒绝将房款转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答应转款,但又迟迟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称双方是假离婚,离婚只是为了购置学区房,我认为离婚协议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书面协议,具有严肃性,原、被告双方签字予以确认,表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统一处理的有机整体,涉及家庭伦理及公序良俗,协议确认的离婚和财产分配的法律效果已经确定发生,不可改变。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其诉讼时效为3年,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离婚,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从诉讼时效角度还是实体协议有效性的角度,均无法无据。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如违约金,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与王某于2006年10月30日结婚,2008年8月11日离婚,2011年2月16日复婚。王某于2011年9月20日生一女王某悦,由张某、王某共同抚养。2016年10月25日,张某与王某离婚,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记载:“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a夫妻双方有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三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b夫妻双方有坐落在丰台区二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c夫妻双方有坐落在顺义区一号的楼房一套。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另查,经询,张某称2016年10月离婚时系为了给孩子购买学区房而假离婚,后其于2019年7月才得知王某悦非其亲生。王某对此表示否认,称张某自2006年结婚时就不能生育,二人离婚后,王某怀孕,在告知张某孩子非其亲生后与张某复婚,后二人共同抚养王某悦,2016年10月离婚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称离婚系假离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又称于2019年7月得知孩子非亲生,其起诉亦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售房款2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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