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欠债对方不知情是否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周某亮与江某利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22间房屋及上述房屋如遇拆迁所有权益均归江某利所有的约定。
事实与理由:周某亮与江某利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7日,周某亮从我处借款100万元,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笔钱转借给田某涛,因周某亮到期未偿还欠款,2019年7月5日我将周某亮、田某涛诉至法院。法院确定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后因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月10日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到周某亮125400元、田某涛124653元。2020年5月执行期间周某亮与江某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债务归周某亮负担,24间平房归江某利所有。周某亮与江某利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已对我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周某亮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江某利述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我与周某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归周某亮承担,房屋归我所有的约定与孙某杰无关,与周某亮婚内出轨有关。一直以来我都在帮孙某杰向田某涛及其儿子追要债务。当时周某亮向孙某杰借款的事我并不知情。而且当时周某亮借钱之后就把钱借给了田某涛,并没有用于家庭支出。周某亮在婚姻存续期间一个人挣钱一个人花,他还婚内出轨,所以净身出户了。离婚协议中的24间房屋建于1988年,与周某亮无关,当时他户口没在本村,房子产权是我的。
法院查明
周某亮与江某利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5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9日协议离婚。
2014年1月7日,周某亮向孙某杰借款100万元,同日周某亮将100万元转借给田某涛,田某涛向其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据一张,2019年2月3日吴秀书面承诺100万本金于同年3月1日前还清。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对孙某杰诉周某亮、田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认定周某亮、田某涛暂无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对上述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2020年5月9日,周某亮和江某利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北房八间、南房八间、东房八间共计24间,22间归江某利所有并使用,上述房屋如遇拆迁所有权益均归江某利所有,与周某亮无关。
裁判结果
撤销周某亮与江某利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北京市延庆区22间房屋归江某利所有及上述房产如遇拆迁所有权益均归江某利所有的约定。
靳双权点评
孙某杰与周某亮、田某涛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亮、田某涛承诺向孙某杰还款100万元及利息,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孙某杰系该笔借款的债权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周某亮与江某利在2020年5月9日协议离婚并将原属于共同财产的涉案房屋分给江某利,《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周某亮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减少,并导致其无力清偿所欠孙某杰之债务,故该《离婚协议书》等同于周某亮无偿转让财产,其行为对孙某杰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
因此孙某杰请求法院撤销周某亮与江某利在2020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北京市延庆区22间归江某利所有并使用、上述房产如遇拆迁所有权益均归江某利所有的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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