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2-05-07 作者:方燕律师
夫妻一方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配偶可以要求实物分割,直接要求获得另一方名下一半的股权,并登记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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