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对方应该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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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原被告共有产权房权属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于2010年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不睦于2017年离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按政策取得两限房一套,产权登记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待其女儿二十成年后,双方同意将产权过户给女儿李某婷所有。自2014年6月起,该房屋首付款38.52万元整是原告缴付,并贷有公积金20万元,每月贷款都由原告支付。
从取得该房屋居住权后,税费、装修费等各项支出亦由原告承担。2017年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但并未承担过任何费用支出,况且每周六日接女儿到其住处时,被告与所交男朋友共同生活,并不避讳女儿在场。这样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个房子是婚后财产,房屋的首付款不是原告自己拿的,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原告说我是河北户口不享受这个政策,但如果不结婚,原告自己也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原告说我乱交男朋友,离婚后没有规定我不能找男朋友,我自始至终都只找了一个男朋友。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其中的财产分割约定:(2)房屋夫妻双方名下有房产一套,经双方商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待女儿李某婷成长至二十岁时过户给李某婷;女方再婚前可拥有房屋的居住权,若再婚,视为放弃房屋居住权;女方放弃房屋居住权后,房屋由男方将房产出租,取得费用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庭审中,被告同意配合原告进行过户,但要求保留居住权。
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一号房屋归李某所有,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李某办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靳双权点评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未能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离婚协议应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对此被告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保留对房屋的居住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过户并不必然导致被告居住权的消灭,对此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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