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婚内多次出轨导致离婚的,配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2-04-22 作者:方燕律师
因一方婚内多次出轨导致离婚的,配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因被告婚后多次出轨,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被告承认婚内曾有出轨行为,但认为自己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原告认为,被告婚内多次出轨,已经对自己造成严重伤害,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被告对原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实际收入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突破原有过错类型的局限,有效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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