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出售的婚内房产,配偶能否要回?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方燕律师
一方擅自出售的婚内房产,配偶能否要回?
2021年3月,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从丙处全款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丙付清房款,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后丙的妻子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乙、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名下,丙未向甲释明房屋系其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只要求丙一人签字,并未要求提供结婚证或其配偶到场签字,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专业的登记机构尚不能完全区分真实所有权,甲作为普通购房者,对房屋真实所有权情况的注意义务不应苛责。现甲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了过户登记。因此,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遂驳回了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擅自出售的婚内房产,配偶能否要回?》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感谢您的配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