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夫妻欠债之后离婚将房屋归属于子女债权人能否追回

发布日期:2022-04-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撤销孙某鹏、李某芳与第三人孙某晨就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2.诉讼费由孙某鹏、李某芳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未有足够证据支持、未经查证,李某芳与孙某鹏共同恶意转移财产,李某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的房产,在孙某鹏与李某芳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过多次过户转移,现登记人并非李某芳,且李某芳与孙某鹏仍然共同生活在产权人为孙某良的北京市大兴区三号房屋内。一审错误认定孙某鹏转移涉案房产后有偿债能力,但孙某鹏除了涉案房屋并无其他财产,不具有还款能力。赵某平在之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时方知李某芳与孙某鹏已离婚,涉案房屋已转移所有权。

    被告辩称
    李某芳辩称,从来没见过赵某平,这笔钱是孙某鹏个人行为。李某芳与孙某鹏不存在假离婚。涉案房屋的首付、贷款都是李某芳出的,与孙某鹏无关。而且过户在先,赵某平起诉在后。起诉期也已经过了。
    孙某鹏辩称,本案真实情况是孙某良向赵某平借款150万元,涉案房屋之首付款、尾款及每月所还贷款均由李某芳承担,北京市大兴区二号之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鹏的妹妹孙某娟,其因个人原因将该房屋暂时过户到李某芳名下,但李某芳与孙某鹏离婚后,该房屋已变更回孙某娟名下。北京市大兴区三号房屋为孙某鹏与李某芳离婚后,李某芳取得的个人财产。现在孙某鹏与李某芳存在交集是因为还有共同的儿子,以及共同照顾孙子、孙女。赵某平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自孙某鹏与李某芳2015年1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时起,已超过五年除斥期间,债权人撤 销权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物权变更登记仅是处分行为的结果,赵某平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已消灭。
    孙某晨述称不知道债务的事情,孙某鹏与李某芳离婚是真的。涉案房屋下来之后孙某晨就住进去了,涉案房屋就是给孙某晨的。

    法院查明
    赵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孙某鹏、李某芳与第三人孙某晨就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转让行为;2.诉讼费由孙某鹏、李某芳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赵某平与孙某鹏的债权债务情况。
    2020年,赵某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孙某鹏、李某芳起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孙某鹏、李某芳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大兴法院认定2012年5月3日孙某鹏向赵某平出具借条写明借赵某平现金231万元整,赵某平提交2011年7月31日的转账记录显示赵某平于2011年7月31日向孙某鹏给付150万元,2017年4月,孙某鹏偿还2万元;关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认定赵某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该笔债务数额较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有违常理,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判决内容为:1.孙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平借款本金148万元;2.孙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平利息2066301元;3.孙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平利息4.驳回赵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孙某鹏称,其所借款项是替孙某良所借,孙某良使用了该款项,李某芳及孙某晨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
    二、孙某鹏与李某芳的婚姻情况。
    孙某鹏与李某芳于198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孙某晨已年满18周岁,不存在抚养事宜;孙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房产,属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双方均同意放弃该套住房的房产所有权,此产权归夫妻双方的婚生之子孙某晨所有,变更其房产所有权人为孙某晨;李某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二号的房产,二人离婚后,其产权归李某芳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故无其他共同财产可分割。
    赵某平诉孙某鹏、李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某鹏向法庭提交该《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
    三、涉案房屋情况
    李某芳提交2010年11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通知单上载明申请人孙某鹏,家庭申请人口为3人即孙某鹏、李某芳、孙某晨,配售一套2居室经济适用住房。
    2011年1月9日,孙某鹏与出卖人北京Z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房屋价款593097元。该房屋首付款为303097元,北京Z公司出具了首付款发票。该房屋贷款金额29万元,李某芳、孙某鹏及孙某晨均称,首付款以及贷款均由李某芳负责偿还。
    李某芳提交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孙某晨。孙某晨称,该房产在2019年9月就过户给孙某晨,中间因为要给案外人办户口过给别人一次,后来又过户回来。
    一审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平行使撤销权能否成立,一审法院从以下方面论述。第一,从债务人方面的要件而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为典型。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孙某鹏与李某芳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系二人基于多年夫妻生活状况及感情因素对子女关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仅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处理,还涉及夫妻、子女等人身关系的处理,且对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与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存在区别。第二,从受益人方面的要件而言,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包括受益人受益时须明知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孙某鹏与李某芳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时间远远早于赵某平向大兴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晓孙某鹏对赵某平负有债务,亦不足以证明李某芳与孙某鹏系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
    第三,孙某鹏向赵某平借款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孙某鹏与李某芳离婚协议的签署时间在2015年,赵某平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20年,赵某平没有提交证据表明在2015年孙某鹏与李某芳签署协议确认房屋归孙某晨所有会对孙某鹏的偿债能力造成影响即该行为会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综合以上考量,赵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赵某平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李某芳与孙某鹏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而不是感情破裂。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是有抵押的,抵押的债务人是孙某鹏,因此该房屋与孙某鹏和李某芳夫妻是有直接关系的,他们是恶意的转移财产。他们经过不间断的几次倒手最终把房子转移卖掉了,多次倒手之后已经卖给了其他的案外人,所以没有办法再行使撤销权了,赵某平才撤诉。
    李某芳、孙某鹏、孙某晨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孙某娟是孙某鹏的妹妹,孙某娟离婚后找到李某芳要把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过户到李某芳名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平行使的撤销权能否成立。赵某平主张孙某鹏与李某芳恶意串通,通过故意办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赠与孙某晨,达到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对此认为,孙某鹏与李某芳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基于双方多年情感因素及生活状况等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且该协议的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结合赵某平与孙某鹏形成债权债务的时间为2011年,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鹏与李某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主观上对2011年产生的债务存在恶意串通或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故法院认定赵某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不足,并驳回赵某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