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内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能否要回
原告诉称
周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孙某归还我购房出资款的具体时间;3.不同意给付孙某款项。
事实与理由:1.根据之前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说明我和孙某共同承担购房出资款,由执行庭执行,款项由我来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购房出资款各负担一半,但是没有写明孙某返还我出资款的具体时间。一审法院认定我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应予以少分,属于颠倒是非。6.分居期间房屋由对方出租获得租金,约20万元,我现在要求分割。
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的上诉请求。1.债务系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应当由我方再负担。考虑到孩子和家庭,我方未提出上诉。周某在一审中也未明确要求何时支付款项。
法院查明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购房出资款双方承担的返还款项比例,由孙某、周某每人偿还出资款的一半金额;2.孙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某与孙某于2009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名孙某奥。
……双方庭审中提及的案外人在购买一号房屋过程中出资209.18万元及其他房产问题,因双方均未就此提出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进行解决。……”法院判决: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登记在原告周某、被告孙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孙某所有;该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孙某支付周某房屋折价款4585000元。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一审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孙某父母孙某龙、秦某芳在孙某、周某购买涉案一号的房屋时出资209.18万元孙某、周某应予返还,因周某不同意返还的行为已造成孙某龙、秦某芳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孙某、周某向孙某龙、秦某芳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万元,故孙某本案要求周某就此按比例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月,孙某龙、秦某芳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孙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周某返还转给二人的购房款209.1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二被告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故目前二被告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双方陈述以及已生效判决书查明事实可知,涉案房屋购房款中存在原告出资款209.18万元,该出资款系二原告为帮助二被告购买涉案房屋而进行的出资,故在购房行为结束后,二被告继续享受出资利益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应及时将出资利益予以返还,被告周某不同意返还出资的行为已经造成二原告产生经济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孙某、周某离婚案件涉及涉案房屋的产权分配问题,本次诉讼结束后,周某可根据离婚案件终审结果,另行就涉案209.18万元出资款分担比例问题向孙某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孙某、周某向孙某龙、秦某芳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该判决于2019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龙、秦某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在孙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458万元中扣除了209.18万元,由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房屋已过户至孙某名下。
2.关于海南房屋。审理中,依孙某申请,法院依法查询了周某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位于海南省二号的房屋登记在周某及周某鹏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登记时间2015年5月。
孙某要求分割周某用其名下的公积金7万余元购买的海南房屋。孙某称周某委托其母亲提取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7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海南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周某称海南房屋于2012年周某怀孕期间购买,购买时价格为44万元。该房屋是商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周某和周某父亲周某鹏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现该房屋由周某亲戚居住。该房屋实际是由周某父母全部出资购买,只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周某父母考虑周某是独生子女,就添加了周某的名字。周某当时不知道这件事,周某父母没有告诉周某。故周某不同意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周某主张依据之前民事判决,确认孙某、周某向孙某龙、秦某芳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的分担比例,由双方每人偿还出资款的一半金额。根据已查明事实,之前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周某房屋折价款
4585000元。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判决孙某、周某向孙某龙、秦某芳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该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周某给付了全部的2091800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 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周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孙某主张追偿。双方平均分割了共同所有的房屋,在分担共同债务时亦应平均承担。综上,周某的上述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孙某、周某对返还购房出资款 2091800元各承担一半。孙某提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由周某掌控,周某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不应再要求孙某重复承担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孙某主张分割的海南房屋,因该房屋登记在周某及案外人名下,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直接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本院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一组聊天截图,用于证明双方分居前家庭支出由其承担,家庭收入由周某掌控。周某质证称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共同生活期间有很多开销,其记不清楚了。孙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房产证现在在周某处。周某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周某与孙某对返还购房出资款2091800元各承担一半;二、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某龙255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关于周某要求改判具体给付时间的问题,由于审理中周某仅要求双方确认相关债务由孙某、周某每人偿还出资款的一半金额,未提出孙某向周某履行给付义务的明确诉讼请求,因此法院根据周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就债务的负担比例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就给付之诉的问题,周某应结合其他事实及证据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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