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04-04 作者:方燕律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上述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其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再者,只有在离婚的状态下,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分为两种情形:(1)无过错方是原告的,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另案诉讼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双方是通过民政局离婚的,可以单独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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