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工人从楼上坠落,经过分包,找谁索赔?
发布日期:2022-03-30 作者:李可人律师
邓某将其位于甲市高铁附近的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给张某承建,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提供技术、人工、设备、模板、架子等,邓某提供建房材料。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将该房屋的楼面混凝土浇筑工厂分包给许某,双方口头约定由许某提供人员、机器,邓某提供混凝土材料。
许某请李某等人一起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约定浇筑一层付给李某等150元。
2021年3月,李某在对第三层楼面浇筑水泥过程中,推车从飘台旁的三脚架下面弯腰通过时,连人和推车不慎从三楼坠落至地面,造成李某受伤。事发时张某、邓某不在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房屋四周搭设防护网、防护架。受伤的李某将邓某、张某和许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安全意识,其在作业时应当预见到推车从三楼飘台旁的三脚架子下面弯腰通过具有一定危险,但其仍然推车通过,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事发当天,原告多次从飘台旁的三脚架子下面推车通过,被告许某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将案涉房屋楼面的水泥板浇筑义务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许某,且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力,被告张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邓某将案涉房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张某承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义务,被告邓某对选任、指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其邓某与张某系承揽关系、张某和许某也是承揽关系,但许某和李某是劳务关系。因此,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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