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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03-29    作者:方燕律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是否有效?
王某与尹某登记结婚后,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后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一次争吵中,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诉请尹某支付“空床费”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遂判决尹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服务技能4000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4000元是指王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变更一审判决,改判尹某给付王某补偿费4000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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