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作为拆迁安置人离婚时要求分配拆迁房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及理由:金某莹系李某君、李某雨之母。于2011年和2014年二次出资购买回迁房三套,其中50.8平方米一套自住,70.1平方米的一套由李某雨居住,83.1平方米的一套由李某君和孙某涵居住。李某君与孙某涵经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判决离婚。离婚后,孙某涵无理强占一号房屋,原告方多次与孙某涵协商房屋归属问题,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涵辩称,购买安置房三套,其中有我40平方米指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归我所有,我可以给原告方7万元补偿。
法院查明
金某莹、李某夫妇在房山区有宅院一处,因房山区拆迁,后李某因病于2011年10月26日病逝。李某君系金某莹、李某之子,李某雨系金某莹、李某之女。李某君一家作为被拆迁人,可享受200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2014年10月25日李某君代李某(乙方)与北京市房山区a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署了《a村回迁安置房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本次选购使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乙方使用调整范围面积6.1平方米。共3套房屋。
《拆迁补偿与安置办法》的第十四条,回迁安置方案的第三款规定,定向安置房购房建筑面积均价为180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每人享受40平方米购房建筑面积。按照拆迁的相关政策,金某莹、李某、李某雨、李某君、孙某涵五人为回迁安置人员,每人享受40平方米购房建筑面积,故本案中的当事人因a村回迁安置共使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另查明,李某君、孙某涵于2013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后李某君起诉离婚,本院判决:李某君与孙某涵离婚。后孙某涵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涵居住该一号至今。后金某莹曾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李某君、孙某涵返还上述一号房产,本院驳回了金某莹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归原告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被告孙某涵共同共有,其中孙某涵享有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所有权。
靳双权点评
位于房山区一号房产系按照2014年《a村回迁安置房购买协议》购买的安置房,其中孙某涵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该房屋取得发生在李某君、孙某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此事实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并不否认,故该房产属于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孙某涵共同取得的财产,法院确认房山区一号房屋为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孙某涵共同共有,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与孙某涵对于财产分割持不同意见,应当另行诉讼处理;李某君、金某莹、李某雨要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其所有明显与事实不符。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