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金钱支付义务未履行可以起诉强制履行吗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给付我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男方承诺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0元,离婚后,赵某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500000元,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自愿协商一致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我不应该给她500000元,离婚协议是张某用孩子威逼我,我被迫签订的。我曾经起诉过撤销离婚协议,因找不到张某,我撤诉了。
法院查明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25日协议离婚。2019年3月25日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女抚养:姓名赵某颂,男,该子女已成年,该子女学费由男方独自承担。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1.婚后位于丰台区占地所得赔偿离婚后女方和儿子赵某颂各占一半。2.位于房山区田各庄村的宅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系男方父亲所留遗产,经协商离婚后男方法定继承的份额归儿子赵某颂所有。男方承诺一次性支付女方500000元(伍拾万元整)。位于丰台区一处150平方米的平房,该房屋即将拆迁,男方自愿放弃该处房产所有拆迁回迁房面积及补偿款,男方应得份额归儿子赵某颂所有。赵某称受张某胁迫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提交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明,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某500000元;
点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某认为存在胁迫情形,但未在一年内撤销离婚协议,现已过除斥期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应按约定履行。故对张某要求赵某给付500000元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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