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屋继承人将房屋私下出售其他继承人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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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山区一号院房屋及宅基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父亲张某亮、二叔张某君是E村村民,爷爷张某家、奶奶刘某霞去世后,张某亮、张某君与张某英、张某杰分家。经E村村委会批准后,张某亮、张某君分得房山区一号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告与父亲张某亮、母亲孙某莎、二叔张某君居住并落户于此。张某君作为申请人,经批准后翻建过房屋。
张某亮于1994年去世,张某君于1998年去世。该户剩原告一人,张某君无配偶无子女,留有遗嘱,所有财产归张某花所有,1998年1月19日,张某花成为户主。2000年,张某花外出求学及工作期间,张某杰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号院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给张某文。原告几经主张物权,张某文拒不返还房屋及宅基地。张某杰无权处分原告财产,张某文明知所购房屋及宅基地非张某杰财产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系恶意交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宅院是父母财产。
被告张某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张某家与刘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亮、二子张某君、三子张某英、四子张某杰、长女张某娟。张某家因死亡于1996年11月11日注销户口,刘某霞因死亡于1998年5月15日注销户口。张某亮与孙某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女张某花,后张某亮与孙某莎离婚。
张某家、刘某霞在北京市房山区E村原有宅院一处,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院)。对于院内的房屋建成情况,张某花称一号院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北房为张某君、张某亮于1987年共同出资建设,东房为二人1988年左右建造。张某杰称一号院内东房两间系父母于1981年建造,北房四间为张某君建设。
张某花于张某君去世后搬至张某娟家居住。
2001年11月11日,张某杰与张某文签订立卖房产契约,将一号院卖给张某文,房款一万五千元。张某杰表示卖房是张某娟让其出卖,卖房款也给付了张某娟。
2005年4月20日,张某文与案外人林某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一号院卖给案外人林某桂,现一号院由林某桂使用。
另查,张某花户籍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户别为农业家庭户。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花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一号院权属存在争议,且张某杰与张某文、张某文与林某桂分别签订了立卖房产契约、房屋买卖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花直接要求张某杰、张某文返还一号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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