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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同生活的前妻子女能否继承继母遗产份额

发布日期:2022-02-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龙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赵某龙继承赵父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90%的份额,剩余10%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2、判决被告在判决后的3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为:被继承人赵父和赵母是夫妻关系,二人于1963年结婚。被继承人赵父为离异后再婚,其与前妻共育有三女一男。被继承人赵父和赵母结婚时其与前妻所生四名子女当时尚未成年,二人婚后共同抚养赵父与前妻所生长女、次女与长子,赵父与前妻所生三女与其生母共同生活。被继承人赵父和赵母婚后于1964年生下原告。赵父于1998年通过房改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0.2平方米,2004年核发正式的产权证。1999年2月2日,赵父去世。赵父的继承人包括赵母、原告和被告赵某杰、孙某逸和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彩。随后,被继承人长女赵某娟去世,其继承人包括被告王某伊、王某燃。被继承人次女赵某彩去世,继承人包括被告金某奇、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上述三位去世时均未立下遗嘱。诉争房屋面积有限,被继承人赵母一直和原告赵某龙一家居住在该房屋中,其饮食起居均由原告赵某龙一家照顾。2018年2月14日,赵母去世。现在由于原告遭遇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看病救命,所以原告希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上述房产的继承析产,从而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筹集看病的资金。
    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不同意赵某龙分得该房屋90%的份额。我方对房屋的分割比例没有具体的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赵某龙的诉讼请求。我要求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50%的份额,因为当时房屋是用我父亲的工龄购买的,当时我把我的钱放在我父亲处,购房款中也有我的钱。
    被告孙某逸辩称,不同意原告赵某龙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赵父的份额,具体怎么分割我没有具体的意见。
    被告王某伊、王某燃辩称,诉争房屋由法院依法分割,具体怎么分割我方没有具体的意见。
    被告金某奇、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辩称,不同意原告赵某龙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由法院依法分割,具体怎么分割我方没有具体的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父有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的配偶为周某,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赵某杰、孙某逸、赵某娟、赵某彩。后二人离婚。1963年4月,赵父和赵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龙。赵某娟于2014年2月5日死亡,其与王某伊系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王某燃、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赵某彩于2007年2月12日死亡,其与金某奇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赵父于1999年2月2日死亡,赵母于2018年2月14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周某与赵父离婚后与孙某彦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孙某鹏、孙某鸿。周某于2009年7月8日死亡,孙某彦已先于其死亡。
    赵母和赵父结婚后在北京居住生活。赵某娟、赵某彩二人与赵父的父母在天津生活。
    诉讼中,原告赵某龙称赵母和赵父给付过赵某娟和赵某彩生活费,赵母和赵某娟、赵某彩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均否认赵母、赵父给付过赵某娟、赵某彩生活费,不认可赵母和赵某娟、赵某彩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原告赵某龙就其该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1998年12月20日,赵父与北京某分局签订《北京某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合同约定实付房价款25693元,在购买时使用了赵父和赵母二人的工龄优惠。后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父。
    2007年1月19日,赵母在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主要内容有:“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房产一套的产权系我与丈夫赵父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赵父已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在北京市死亡,上述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我自愿立遗嘱如下: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二居室房产一套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遗留给我的儿子赵某龙个人所有。”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对该份遗嘱均不予认可。本院调取了该遗嘱公证的卷宗档案材料。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称公证里面只有录音而无录像,故不认可该公证遗嘱。
    庭审中,原告赵某龙提交了社区居委会于2021年3月27日出具的《证明》及邻居的书面证人证言,欲以证明被继承人赵母、赵父生前主要由原告赵某龙及其配偶赡养,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诉讼中,原告赵某龙提交了其病历,称其身患疾病,要求多分。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原告赵某龙称赵父生前和赵母、赵某龙共同居住于诉争房屋内,是赵某龙夫妻在照顾赵父,故要求多分诉争房屋。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赵某杰对此不予认可,称赵某杰在赵父生前也居住于诉争房屋内,直至赵父死亡。此外,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均不认可赵某龙对赵父进行过照顾。
    另查,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孙某逸、王某伊、王某燃在诉讼中均表示:不要求继承周某应继承的诉争房屋的份额,同意赵某彩应继承的诉争房屋的份额均由赵某彩的配偶金某奇及子女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
    孙某鹏、孙某鸿也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的说明:关于原告赵某龙起诉被告赵某杰、孙某逸、王某伊、王某燃继承纠纷一案,因为赵某彩在2007年去世,其应继承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产权份额,周某可以转继承,在周某死亡后,该份额我也有权转继承,我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继承该房屋我应继承的份额,赵某彩继承的该房屋的相应的产权份额全部由赵某彩之夫金某奇、之子女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
    被告赵某杰表示其不放弃其应继承自周某处的房产份额。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龙、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赵某杰、孙某逸、王某燃、王某伊、金某奇、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其中原告赵某龙享有该房屋8/12的所有权份额;
    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分别享有该房屋1/72的所有权份额;被告赵某杰享有该房屋6/6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孙某逸享有该房屋1/12的所有权份额;被告王某伊、王某燃各享有该房屋1/72的所有权份额;被告金某奇、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分别享有该房屋1/60的所有权份额。

    律师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诉争房屋购买于赵父与赵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购买时使用了该二人的工龄优惠,所有权人登记为赵父,故该房屋应属于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1/2的所有权份额。
    在赵父死亡后,其享有的该1/2的所有权份额由赵母、赵某杰、孙某逸、赵某娟、赵某彩、赵某龙六人继承,每人继承诉争房屋1/12的份额。至此,赵母享有诉争房屋7/12的份额,赵某杰、孙某逸、赵某娟、赵某彩、赵某龙分别享有1/12的份额。
    赵母于2007年1月19日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留给赵某龙继承。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虽然以该公证没有录像为由不认可该遗嘱,但《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据此,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可以选择录音也可以选择录像,这种选择并不会影响公证的效力,更不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对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的这一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赵母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根据遗嘱内容,赵母在该房屋中享有的7/12的所有权份额均应归原告赵某龙所有。
    赵母和赵父结婚后在北京居住生活,赵某娟、赵某彩二人在天津居住生活,并未和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原告赵某龙主张赵母和赵某娟、赵某彩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赵某龙也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赵某龙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赵某娟于2014年2月5日死亡,死亡后,其应继承的诉争房屋1/12的所有权份额应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王某伊系赵某娟之夫,王某燃、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系赵某娟之子女,均有权继承该遗产。据此,王某伊及王某燃、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每人享有诉争房屋1/72的所有权份额。
    赵某彩于2007年2月12日死亡,死亡后,其应继承的诉争房屋1/12的所有权份额转由其生母周某及其夫金某奇、其子女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周某于2009年7月8日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子女赵某杰、孙某逸、赵某娟、褚大福、褚大秋继承。诉讼中,孙某逸、王某伊、王某燃、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孙某鹏、孙某鸿均表示放弃继承该份额,该份额均由赵某彩之夫金某奇及其子女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赵某杰表示其不放弃其应继承自周某处的房产份额。据此,赵某彩应继承的1/12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赵某杰及被告金某奇、金某皓、金某楠、金某希继承,每人继承诉争房屋1/60的所有权份额。至此,被告赵某杰共继承诉争房屋6/60的所有权份额。
    原告赵某龙主张其对赵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因原告王某佩、王某柏、王某非、王某祥及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而原告赵某龙对此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这一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赵某龙主张其身患疾病,要求多分。对此,法院认为,其已经通过赵母的遗嘱取得了诉争房屋大部分的所有权份额,在客观上已经得到了一定的照顾,故对其再要求予以多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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