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纠纷(三)
发布日期:2021-11-30 作者:张梅律师
劳动工伤纠纷(三)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所产生的两种赔偿的请求权,也就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工伤职工向其中第三人所提起的一个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二者的一个权利基础与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不相同,且现行法律亦无明确规定类似情况应该予以抵扣。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与其是否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如受害人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在此种情形下的具体赔偿项目,应当依据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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