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工伤赔偿后还能再次主张吗
发布日期:2021-11-18 作者:张梅律师
协议工伤赔偿后还能再次主张吗
一则 劳动案例,2013年刘某到某钢铁公司从事机修工作。2019年5月25日,刘某在维修机器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玖级伤残。2020年4月,公司与刘某协商未果。2020年5月21日,刘某主动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并约定双方各自考虑后再协商。2020年6月9日,公司通知刘某来公司协商工伤待遇事宜。2020年6月15日,该深圳劳动案中刘某到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现场支付刘某工伤待遇56000元。
2020年6月22日,该深圳劳动案中刘某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某钢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该深圳劳动案中刘某与某钢铁公司签订工伤待遇协议且已履行,能否再次主张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经裁决后,双方均未至法院提起诉讼。
该深圳劳动案中刘某在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后才达成协议,足以说明刘某具有良好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刘某在明知其应当享有全部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的前提下,向公司明示放弃了部分权益,公司也承担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某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该深圳劳动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也符合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对此协议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协议且履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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